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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7-15 08:28来源:山东省发改委网站关键词:审批权下放能源项目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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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以下简称《山东省核准目录》)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投资的、《山东省核准目录》中规定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项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山东省举办的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山东省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上述规定之外的属于《山东省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山东省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相关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三、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

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全部限制类项目,需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由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需按国家通用文本格式编制,需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核准程序

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核准条件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效力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七、变更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项目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八、监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抓紧转发至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各市发展改革委需于每月8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市项目核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整理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原标题: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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