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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落实简政放权、豁免和简化发电许可

2014-07-17 12:47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键词:电力业务许可发电企业审批权下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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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辖区内进一步落实做好相关电力业务许可的简化和豁免工作,加强发电业务许可豁免情况的后续监管。编发了落实《通知》。通知明确了豁免和简化发电业务的条件、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条件内容、开展报送豁免发电项目信息工作等事项。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 (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对豁免发电项目,我局不再受理其发电业务许可申请,不办理豁免证明。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豁免项目信息。

二、简化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 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 2 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三、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及《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供电企业新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申请供电营业范围变更时,应提供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取代供电营业许可证作为其供电营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原标题:华东能源监管局落实简政放权、豁免和简化发电许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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