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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2014-07-22 11:30来源:河北发改委关键词:中电投热电联产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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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依据的主要文件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3]2239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3]184号)、《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电投宁晋盐化工园区2×25MW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通知》(冀电发展[2013]177号)、《海委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海许可[2012]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源审字[2013]6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000201200066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限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抄送:河北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5月30日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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