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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2014-07-25 11:31来源:山东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水处理脱硫脱硝设施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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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务分工

省、市环境监测站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制定本辖区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监测项目开展国控污染源全指标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各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外国控污染源、省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要在生产季节每月监测1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全省国控污染源开展监督性抽测,全年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全省国控污染源数量的10%。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性监测活动,严格执行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确保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编制报告

(1)各级环境监测站须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上述报告和信息须及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各市环境监测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的时间调整为3、6、9、12月30日前,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的时间调整为次年1月10日前。

(2)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结果报送按《山东省2012--2015年山东省环境监测方案》(鲁环办[2012]4号)中“十五、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部分”执行。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污染源及排污口说明原因的要求不变。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12月底前向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环境监测总站。

4.信息发布

省、市环境监测站应当于每季度规定时限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公开上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将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山东环境网站统一公布每季度全省监督性监测信息;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在各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每季度公开所承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三)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

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企业自行监测是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促进企业自律的重要举措。各市环保局务必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发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

1.宣贯和培训

各市环保局负责向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宣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其了解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组织对有关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统一颁发培训证书。

各国控污染源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发布的自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监测方式和内容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实,对照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调查清楚产污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确定每家企业自行监测内容,结合各国控污染源手工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明确自行监测方式(企业人员自测、委托监测、自动监测)。

各国控污染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制定方案和落实

各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自行监测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成备案。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频次、内容开展监测,做好自行监测记录和档案,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各市环保局要在其门户网站建立企业自测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统一组织公开辖区内有关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已研发全省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各市可通过该平台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填报,监测方案、监测数据和年度报告上传备案和信息公开等。同时,各国控污染源也可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采取手工监测的国控污染源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的,在各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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