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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自上而下环境审判体系是当务之急

2014-07-30 10:1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王春 温萱关键词:环保案件生态修复环境司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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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司法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缺乏统一筹划等问题,如何统一裁判尺度、尽快建立自上而下的环境司法审判体系是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给“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研讨会”的书面致辞中表示。

记者发现,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初期实践表明,环境司法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区域性特点。江苏、福建、贵阳等地法院已试点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探索与行政区域相对分离的管辖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探索区域化集中管辖

2014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亮相,成为全国首家省级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归口审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纠纷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民事案件以及与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的行政案件。

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介绍说,目前,福建三级法院已设生态庭5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审判人员285人。2009年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873件。

环境资源分布以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多具有跨区域性特征,各地法院逐步探索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制度。

“无锡确定滨湖、江阴、宜兴、锡山四家基层法院的环保合议庭,分别管辖无锡地区9个市、区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政区划限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清林表示。

最高法法研所主任孙佑海指出,环境司法要处理好整体性与区域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最高法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肯定部分基层法院采取的集中管辖审判模式。提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生态系统的管理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现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学玲建议,由最高法和高级法院明确制度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区域范围。运用指定管辖解决集中管辖未覆盖的个案。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最佳前提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应以专业化审判力量作为组织保障。

“坚持环境司法统一性基础上,完全可以依照各地环境生态需要探索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审判方式。”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说。

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

最高法意见明确,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认为,应鼓励地方法院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尝试。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路径是专业化,途径是区域化集中管辖。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初期,应该没有很多案子,并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官无事可做。”王旭光说,环境资源法官要办案更要调研宣传,要借鉴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经验,不能单独把办案数作为考核标准。

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认为,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最佳前提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环境问题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长期以来,法院都是由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不利于整合审判资源,统一司法尺度,无法显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不能对环境执法产生更大作用,需要法院对环境案件实行单独受理。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建议,环境司法审判应采取三审合一外加立案、执行的综合审判模式。因为一个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往往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交织、相互关联,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追求是生态环境的修复,因此无论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行政抑或民事责任,最终都应实现所污染的环境、破坏的生态能尽可能得到修复。为实现这一根本价值追求和核心目标,环境司法审判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模式是必然选择,这种模式有利于集中环境资源审判力量、尽快积累环境司法审判经验、储备环境司法审判人才。

破冰探索修复性司法

“下一步应推动环境行政诉讼,关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环境行政诉讼创造有利条件,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坚冰。还要充分认识到,环境司法不仅仅是赔偿了事,还要是要结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孙佑海说。

北京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环境利用行为的特点决定了生态修复责任方式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地位。过去,造成环境损害后,比较重视制裁行为人或者补偿第三方,不太重视修复。现在,环境司法专门强调恢复原状,是很大的进步。

“昆明市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为顺利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学红说。

最高法法研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韩德强认为,全力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规范环境公益案件的受理标准、诉讼特别程序和证据审查认定、责任分担等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加大损害赔偿的判决力度;积极推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鼓励环保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付之阙如。为督促地方政府或环境管理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或监督、纠正其实施的侵害环境的行政行为,应当通过立法确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赵学玲建议。

温州中院设环资合议庭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环境资源合议庭近日成立,并正式受理首批12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这是浙江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

据该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介绍,环保案件专业性较强,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引发群体性冲突、涉公益诉讼案件等,必要时要邀请温州市环保局、环保协会等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环境资源合议庭的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果。

据了解,温州中院将牵头帮助有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抓紧设立相关合议庭,尽快构建覆盖全市的环境保护司法网络。

原标题:建自上而下环境审判体系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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