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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的环境监测活动,所获得数据是开展环境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实施,是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一个亮点,标志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更有利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信息透明度。同时,这对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创新思路,苦练内功,弹奏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四部曲。
第一,弹奏好有的放矢前奏曲。
首先要抓住重点,增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好的监测实施方案。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而言,需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飞行监督监测。这类企业数量众多,因此,需要科学筛选,优先监测6类企业,即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历年来超标较多的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地区的关键企业以及群众投诉多的企业。
其次要行动迅速,增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威慑力。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既要强调计划性,也要保证灵活性。如果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情况,必须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这种时效性强的监督性监测,可彻底打破污染企业违法排放的企图,形成持续高压威慑。
第二,弹奏好严谨规范进行曲。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监测因子开展监测。如果存在超标现象,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的确定,应结合总量减排的要求、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等,争取每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结果可满足多种评价需要,从而降低工作成本。不论废水还是废气监测,均应测流量。
二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监测。现场监测标准体系日趋完善,从2011年至今,重新制修订的各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30余项,这就要求从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既要注重经验积累,又要及时更新知识库储备,掌握新标准新方法。如2011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作为监测项目等。很多人关注到这些变化,但监测标准方法的变化则容易被忽略,即现在通行的定电位电解法已不再是火电厂氮氧化物测定的标准方法,取而代之的是紫外分光光度法和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监测时需相应地更新设备和试剂。
三是保证监测证据链的完整性。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技术人员应及时填写各种现场监测工作记录,并要求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应在现场监测工作记录上注明,同时,对监测人员采样过程及企业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等相关场景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留存。为维护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法定地位,一定要关注各种细节过程的处理,确保证据链完整。
第三,弹奏好及时高效片尾曲。
从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对超标或异常数据高度敏感,一旦发现超标或异常数据,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找可能产生的原因,并在第一时间以快报形式书面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监测数据和报告,便于环境监察部门迅速对超标排放企业下达整改要求或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对监督性监测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提出了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需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执法;环保主管部门在获取污染源监测信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及时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是开展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务必在准确性和时效性等方面用足功夫。
第四,弹奏好部门联动协奏曲。
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提供污染源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察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以免监测人员在对企业生产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贸然前往,结果因不具备工作条件而浪费监测资源。
环境监测、监察工作的无缝对接,突出表现在信息交流的通畅性方面。超标数据如果能迅速从环境监测机构流转到环境监察机构,就有利于及时办案,树立环保部门的权威形象。环境监察机构发现蛛丝马迹,告之环境监测机构即时监测取证,就能将案子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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