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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编制启动 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2014-08-05 08:33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杨烨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违法环境污染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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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保法重要配套细则,同时也是首个全国性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公共参与办法》编制工作于4日启动。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目前办法编制将会借鉴和结合地方法规内容,最快将在年底出台。

多位专家表示,相比较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存在盲点,随着公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当中,企业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苛和全面的监督,环境违法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加。

亮点

民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

“4日的启动会上主要是环保部在听取专家组的一些思路和意见。”参与编制的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重庆、贵阳、昆明等地都在踊跃进行地方立法,而环保部将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总结,并借鉴其立法具体内容,出台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最快将在年底出台。

实际上,在日前发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中,已经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众参与”进行制度化推进的意图。作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在历经四审修订的法律中,特别专列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并且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重点领域,包括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宣传教育等。

“编制的参与办法实际上就是在环保法的大框架下,对于公众参与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常纪文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内首个公众参与环保地方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初稿讨论正在4日进行,并且将在9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内容已经透露出我国对下一步编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总体思路。

常纪文向记者透露,目前确定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初稿,主要有总则、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内容、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六部分,共50多条细则。对于公众参与环保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其中公益诉讼的支持措施中将包括提供资金、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内容。而在公众参与的方式中,对公众将参与规划、环评、宣传教育等多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民众监督、检举将提供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并建立专项基金进行奖励,与此同时,还将建立一个信息平台,提升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度。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参与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考核将包括公众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打分,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度高低也将成为政府工作考核重点,从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监督。

记者了解到,尽管近几年国家一直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但是实质性参与很少,公众参与主要方式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而对保证环境参与权、表达权的全过程参与较少,且参与活动往往受到局限,缺乏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广泛性。“这么多年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比较浅,但实际上,公众是环境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这也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正在走向制度化。”常纪文对记者评价道,特别是可以弥补我国环境执法监管方面的不足。

漏洞

制度缺位导致环境类群体事件高发

数据显示,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围绕着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涉环保的群体性事件也开始进入高发期,热点从过去的水和大气污染扩大到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项的投诉呈高发态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涉及钢铁、水泥、采矿等工业污染从城市加速向农村转移,工业污染在农村地区环境类群体事件风险也在增加。

“当前正呈现出全民环保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觉醒的趋势。”一位环保人士对记者表示。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对公众参与环保却无有效的制度保护和规范“一些工业项目环评来说,目前所谓的民意听证大多都是走形式。”一位地方环保部门人士表示,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环评,其实根本不会真正听取民众意见,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也并未真正公开信息来接受公众监督。

一边是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另一边是因为现有的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上述人士向记者坦言,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为了追求G D P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于企业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为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的现象突出,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根本起不到作用,往往是企业交了罚款便草草了事,检查一过就继续开始污染排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企业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只要求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的才给予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下排污的罚款只有5万至50万元。

“这样的处罚根本难以让排污者伤筋动骨。”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记者,一方面,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环境案件处理的法院立案、审查、听证、裁定等程序需要很长时间,致使违法排污行为无法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因缺乏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和赔偿金额难以判定,许多污染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高昂,民众对污染企业的监督难上加难。

原标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编制启动最快年底出台 违法企业或面临民众实质问责 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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