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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IPO:客户相对集中 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变化

2014-08-08 14:35来源:证券之星关键词:中节能风力发电风机供应商风机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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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提示风险如下:

一、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风电项目需要获取项目所在地区电网公司的许可将风电场连接至当地电网,并通过与地方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进行电力销售,而不能把电力直接出售给用电的终端用户,因此地方电网公司是本公司的购电客户。报告期内本公司排名前三位的客户均为电网公司,分别为冀北电力(含华北电网)、新疆电力和甘肃电力,本公司对以上客户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59%、89.60%和96.13%。尽管上述客户信誉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坏账,但若未来电网公司不能按照所签署的《购售电协议》条款及条件履行其合同责任,对公司向其销售的电力及时全额付款,将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因风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风机设备的质量对风电项目发电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尤其对于部分新型风机,因设备质量问题所导致的风机运行不良将对风电场的发电业务造成影响。虽然本公司在风机设备采购时会与风机设备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保期通常为自风机进行连续试运行完成后起二年至五年。如果风机在运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风机供应商应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为双方事先根据具体的质量问题所设定的风机总采购额的一定比例,超过赔偿上限的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如风机在质保期以外出现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因此,由风机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风机不能运行或运行不良将对公司风电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风机供应商相对集中所导致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风机设备供应商为东方 电气、运达风电、金风科技、华锐风电,截至2013年底,上述风机供应商占本公司并网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为44.40%、30.84%、7.67%、7.44%,占比较高。如果上述主要风机供应商因生产经营等问题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风电场的运营维护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风机设备供应商均按所签署的采购协议交付,但是若未来公司主要供应商出现风机交付期、交付量和风机质量的变动,将阻碍本公司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而影响公司的发电业务。

(四)风电场区域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风电场集中在河北张北地区、甘肃酒泉地区和新疆达坂城地区。本公司所发电量主要供应华北电网、西北电网和新疆电网。发行人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上述三个地区风资源的依赖。如果上述三个地区风资源条件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公司风机利用小时数下降,则会直接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另外,上述三个地区的电网送出能力、电价政策变化和电网公司的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也会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五)项目并网风险

建设风电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同意并网的许可,如果未来公司新开发风电项目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电网公司的并网许可,项目的建设将会被延误,会出现无法发电并售电的情况,进而影响该风电项目的收入。

已投产风电项目需执行电网统一调度,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是各类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的前提条件。当用电需求小于发电供应能力时,发电企业服从调度要求,使得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额定能力的情况称为“限电”。由于风能资源不能储存,因此“限电”使得风力发电企业的部分风能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该情况称为“弃风”。

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公司因“弃风限电”所损失的潜在发电量分别为31,185.54万千瓦时、36,247.12万千瓦时和35,812.34万千瓦时,分别占当期全部可发电量(即实际发电量与“弃风限电”损失电量之和)的14.01%、15.99%和13.90%。

能否实现全额并网发电取决于当地电网是否拥有足够输送容量、当地电力消纳能力等多种因素。因此,对于已经投产的风电项目,如果因为区域电网整体负荷发生变化而导致相关电网公司对本公司风电项目限电,会对公司风电项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原标题:中节能风力发电IPO:客户相对集中 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变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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