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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有利于水电全面市场化

2014-08-15 09:5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马国忠关键词:水电价格水权水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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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要求水资源的有偿利用,即使是国家通过审批获得的水资源,也是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和可以进行交易的。各水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和相关规则,不管其经济所有制性质和股份结构如何,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一样,不能无偿占有和使用属于国家产权的水资源。水电企业生产电力的水资源有偿取得并进入电力生产成本,水电商品将增加资源成本,电力企业增加营运成本,电力商品的价格也将会体现水资源价格的成本,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电力价格市场化,从而促使水电发电企业全面进入市场。

水权制度下的水权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准市场”价格,属国家指导价格,是国家在资源开发中获得的产权收益,也是国家的财产性收益。同时由于水资源这种商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水资源在发电过程中不存在减少和污染,水的质和量不会发生变化,但用于发电的水资源可能会出现空间和时间的转移,已有一些地方按照每千瓦时0 .0025--0.005元收取水资源费即水权费,参照物价因素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性,用于发电的水资源费千瓦时应在0.005-0.01元之间上下浮动。当然,按照每千瓦时发电用水量收取水权费更直观一些,按千瓦时收取更便于操作和计算。

水权制度有利于电价体制改革

我国水电价格长期处于偏低的状态,与火力发电电价相比,两者价格相差在40%以上。其实,火电站建设成本、建设难度、建设时间、移民量一般都低于水电,单位成本较水电低,但其价格却比水电高,其上网价格都把用于发电的煤、油进行了成本核算,火电在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上都高于水电。同质同量无本质差别的电力千瓦时在价格上却实行的是同网不同价,同地区不同价,同用户不同价的政策,保护了火电,损伤了具有生态性的水电,形成价格歧视和投资偏好,造成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较低的水电价格掩盖了高昂的水电开发成本和资源的无偿占用实质,损害了国家资源所有权利益,损害了库区移民群众的利益。

水资源费用一旦进入水电生产经营成本重新核算电力价格,必然引起水电成本价格的变动,促使调整水电的上网价格,必然提出水、火电同网同价,水火同价的利益诉求,推动已经呼吁多年的电价体制改革。

全面实施水权制度,水电企业必然按市场规律获取生产资料和按市场销售电力商品,用于生产电力的水资源价格必然进入电力生产成本,是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和必然结果。水火电力同网同价后,水资源成本费用短期内还不会直接波及到终端用户,一定时期后用户将最终承担水资源成本,这有利于推动深化电力企业改革,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形成市场的主体。促进电力水权市场化和电力价格体制改革,会调整原有因无偿利用水资源而形成的利益格局,这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层面的设计。

(作者系四川甘孜州国资委主任)

原标题:水权制度有利于水电全面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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