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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火电企业禁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全文)

2014-08-25 10: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排污权交易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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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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