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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1-8月份对9个电力项目环评批复:火电8个 风电1个(名单)

2014-08-26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风电场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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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53号

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镇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28号)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镇环审〔2014〕19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扩建1台4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32t/h余热锅炉以及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垃圾储运系统,烟气通过80m高烟囱排放(增加一根烟管,与现有烟囱构成一座集束烟囱);新建垃圾卸料、垃圾储坑及垃圾给料系统,与现有项目连通;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设施。

二、同意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境管理等应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处理方案,并采用炉内SNCR脱硝,烟气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排放参照执行欧盟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垃圾渗滤液以及卸料平台、引桥及地磅区冲洗水经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部分回用于飞灰固化、炉渣冷却和石灰浆制备用水,剩余部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镇江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渗滤液处理后的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送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填埋处置。厂内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0.73/5.0843万t、COD≤1.28/3.52t、BOD5≤0.65/2.04t、氨氮≤0.154/0.394t、SS≤0.8/2.13t、TP≤0.0114/0.0334t。

(二)大气污染物:烟尘≤5.11/49.03t、SO2≤26.24/99.77t、NOX≤99.17/380.26t、HCl≤5.25/93.09t、HF≤0.524/1.988t、CO≤26.24/172.64t、Hg≤0.026/0.316t、Cd≤0.026/0.1t、Pb≤0.26/1.72t、二噁英类≤0.052/0.202gTEQ。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镇江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镇江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镇江市环保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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