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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行政处罚中陕核工业218大队:责令项目停产 罚款10万元(附文件)

2014-12-10 11: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中陕核工业核电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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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光石沟铀矿项目停止生产,限半年内补办环评手续,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光石沟铀矿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鉴于你公司光石沟铀矿的部分设施立即停止运行将有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在此期间可以继续运行矿坑水、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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