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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生命红线 聚焦新法亮点

2014-12-17 08:14来源: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作者:李志雅关键词:山西漳电同华发电安全生产法发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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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同华发电公司设备管理部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利用安全日活动时间认真学习、讨论,使每位员工充分认识到: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重点突出了以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现行法律第3条中“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亮点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同时,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新修法律还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

亮点三: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作者: 李志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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