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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1-04 09:48来源: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风能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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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执行城市新建12层、高层逆6层的居住建筑全面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规定,推广集中集热、分户储热、均衡供热、智能控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推进商住、学校、医院等太阳能光热利用工程。

(二)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设施农业基地、城市综合体、大型宾馆商场、大型公共建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

2.积极开展覆盖全市域范围的浅层地热能资源适宜性调查、分析,建立全市地热能资源监测网络,开展长期动态监测,确保合理、安全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

3.强化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加快制定包括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建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三)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酿造厂、污水处理厂和相对集中的村庄开发利用沼气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开发利用城乡生活垃圾的生物质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技术利用能源作物、农林废弃物及餐厨垃圾开发生物质固体、液体燃料。

2.建立完善农林牧废弃物资源能源化、产业化的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加大生物质能源工程设施后期运营维护的扶持力度,提高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率。

3.建立市场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政府引导的生物质能回收制度,完善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农村生物质能源的回收利用率。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1.积极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逐步扩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的扶持范围,加大对小型、民营水电站改造的财政扶持力度。

2.开展全市风能资源的调查,探索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做好风电的前期工作,促进风电项目规范发展。

3.鼓励支持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开发利用,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利用效率。

六、支撑体系

(一)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1.有序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电池及组件研发和产业化为核心,向配套材料、关键装备和中下游应用产品等方向延伸,完善从硅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到系统集成、电站工程总承包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努力打造国家级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

2.做大做强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积极推动传统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快向新能源设备制造转型,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风力企业和研究中心,以风电成套机组设计和组装为核心,带动风电关键零部件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风电装备制造基地。

3.积极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传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电机组、洋流能、潮汐能机组设备、生物质发电锅炉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

1.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2.积极引导在杭高校及科研机构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学科的建设,设立可再生能源学院或研究院;引导国内外龙头企业和知名科研机构在杭设立研发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布局太阳能薄膜电池、大型风电(核电)电力设备等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3.围绕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工程应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进一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企业孵化器建设。

4.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推广运用,切实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问题,扶持培育一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和培育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可再生能源装备和产品认证,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专利服务等服务中介机构,着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撑能力。

(三)政策激励。

1.财政政策。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供需、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政策重点扶持以下方面:

(1)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补贴。重点补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设备(车辆)研发、标准制定,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等领域。

(2)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风力,沼气、农林废弃物、垃圾等生物质能发电上网部分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和发电成本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3)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补贴。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按照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提供项目贷款贴息。

(4)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5)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根据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6)加强对沼气工程后期维护费用的补贴。对沼气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原标题: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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