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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网接入、银行贷款承诺等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全文)

2015-01-07 10: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企业投资项目电力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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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范围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四)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制定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同时,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2014年12月3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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