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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再处罚1家核安全设备厂商:罚款50万元(附文)

2015-02-13 15: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南方风机核电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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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限期6个月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并处5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并于限期改正期满后十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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