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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就台山核电厂及全国核电安全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2015-04-14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关键词: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安全台山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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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履行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情况怎么样?

答:我国分别于1996年和2006年加入《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这两个公约都有定期审议机制,每隔三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对各缔约方递交的国家报告进行同行评议。自加入公约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公约规定的机制,公开透明地接受其他缔约方对我国履约情况的审议。不管是《核安全公约》还是《联合公约》,我国在核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多次被列为“良好实践”,供各缔约方借鉴参考。另外,我国积极参与公约履约的其他相关工作,以《核安全公约》为例,福岛核事故后广受关注的两次重要国际会议,即第5次审议会议和第2次特别会议,均由我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担任大会主席。面对福岛核事故这一重大突发事故,这两次会议为各缔约方认识事故、交流经验、提升信心、凝聚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核安全工作水平以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公约审议会议是缔约方之间的同行评议,意在借鉴良好实践、发现不足之处、共同改进提高。为了促进各缔约方之间坦诚有效地进行评议,公约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仅在缔约方之间共享。对国家报告,没有强制公开的要求,有的缔约方公开了国家报告,也有的没有公开。例如,2012年召开《联合公约》第4次审议会议时共有63个缔约方,32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1个公开了国家报告;2014年召开的《核安全公约》第6次审议会议时共有76个缔约方,44个没有公开国家报告、32个公开了国家报告。目前,我国也在研究将国家报告向社会公开事宜。

问:请介绍一下核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的有关情况?

答: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了专门的文件推进政务公开。

国家核安全局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等程序文件,并发布了《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积极推动落实核电厂信息公开工作。

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在一些重大决策中,主动征询有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意见;针对核与辐射热点问题,加强解疑释惑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让公众全面了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核电厂主动作为,积极加大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力度,全面公开项目建设、安全运行、辐射监测、事件事故等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信息,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原标题: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台山核电厂及全国核电安全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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