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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整理】福建发改委一季度电力项目核准汇总(风电5个、水电1个)(附全文)

2015-04-27 13:46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项目电力项目核准风电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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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项目核准的复函

国投(福建)湄洲湾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项目的请示》(湄电综字〔2014〕10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莆田市用电负荷增长需求,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3〕12号)要求,同意建设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静电除尘等环保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676677万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3%。

项目股东:由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Genting MZW Pte Ltd (云顶湄洲湾私人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其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51%股份,Genting MZW Pte Ltd 占49%股份。

五、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审意见。请项目业主在设计优化、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方面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按规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原则同意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维稳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九、核准项目的主要相关文件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3〕12号);

2.《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44号);

3.《国有土地使用证》(莆国用(1998)字第y9800403号)

4.《国家海洋局关于国投湄州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新建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4〕[261号);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000201300006号);

6.《水利部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56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新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3〕2243号);

8.《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项目编号:072012004);

9.《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湄洲湾第二发电厂工程净空审核意见的复函》(民航闽局函〔2011〕60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项目业主应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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