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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5-04-29 09:0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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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5〕309号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规定,现就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34分钱,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15元。

二、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我市从华北电网购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31分钱。

四、燃气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73元。

五、对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七、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天津市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01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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