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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大坝安全规定:机组并网发电前需注册登记

2015-05-08 11:24来源:中电新闻网作者:马建胜关键词:注册登记水电站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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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大坝的范围、注册种类、申报时间、办理程序、不注册登记的后果等作了明确规定。日前,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相关负责人就注册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了专业解读。

以注册登记明确责任主体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是政府对大坝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坝应当按期进行注册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近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可有效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充实大坝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加快消缺补强工作的步伐、改进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规范大坝安全档案管理,全方位促进电力企业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监督电力企业改变以往存在的“重电、轻机、不管水”状况、切实重视大坝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电力企业的认同和积极配合,

体现了强大的生命力。2014年国务院已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按照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和中编办《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根据《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应当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是开发功能以发电为主,并且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登记分为注册和备案两类

与原3号令相比,《规定》有关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种类和条件作了较大改变。

以往大坝安全注册仅分为两类:一类是满足注册条件的大坝,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颁发甲级、乙级或丙级注册登记证;另一类是不满足注册条件的大坝,要求限期整改,但不发证。

《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分为安全注册和登记备案两类:一是安全注册等级仍分为甲、乙、丙三级,对具备取得注册登记证条件的大坝,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二是登记备案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证的已建大坝,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整改;另一种是对新建水电站大坝,要求在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和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注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分为电力企业申报、大坝中心受理并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批准三个阶段,具体步骤可分解为:电力企业向大坝中心提出安全注册申请或报送登记备案材料;大坝中心受理电力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正意见;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大坝中心出具登记备案证明;注册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大坝中心组织人员赴现场对电力企业进行大坝安全现状检查和管理实绩考核;国家能源局在征求相关派出机构意见后,提出大坝是否准予注册,以及准予注册大坝的注册等级的批复意见;对国家能源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大坝,大坝中心发放安全注册证。

未注册登记大坝不得投运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有关电力企业必须无条件遵守。若电力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将会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与原3号令相比,除保留“不得投入运行”之外,增加了“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整改及罚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电力企业,《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原3号令相比,罚款数额从原规定的一万元增加到十万元,并对逾期未改正的增加了停产停业整顿、列入诚信“黑名单”、增加罚款数额等加重处罚的规定,警示作用更强。

《规定》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中心三者的相应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审批注册等级、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名单、制定注册登记方面的相关配套文件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对不按规定开展注册登记的依法处理等;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并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和登记备案材料、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及实绩考核、向国家能源局报批注册登记意见、颁发注册登记证等。

原标题:水电大坝安全规定:机组并网发电前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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