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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5-05-12 09:38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王毅关键词:碳排放低碳能源十三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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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我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方向,也给节能减排提出新的挑战。然而,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能耗强度的年度目标是降低3.1%,比去年实际完成的4.8%下调了35%,与2013年的减少3.7%也相差16%;同时,2015年的碳强度下降目标也是3.1%,意味着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没有变化。这些目标与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的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行动有一定落差。因此,本建议认为,应该把短期目标与长期达峰任务相结合,在“十三五”规划中把碳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约束性指标,并为今后15年的节能减排行动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低碳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鉴于碳峰值或碳资产管理是一个新的尝试,所以有必要通过理论分析和试点实践的结合,科学地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规划实施,引导各领域节能减排行动,倒逼绿色低碳经济转型,协同解决危害严重的雾霾污染,尽早实现碳排放达峰。

一、制定和实施国家“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实现“2030年左右达到碳排放峰值且努力早日达峰”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只承诺了峰值年份目标,但并未明确峰值总量。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全球绿色低碳发展趋势,未来向低碳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已是大势所趋。为尽快实现能源结构变革和绿色低碳转型,需要尽早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设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协调已有的能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碳总量是涵盖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指标,并与目前节能、环保、能源清洁化紧密相连,特别是影响到经济发展模式和能源结构的综合性转型;总量目标能够和资源承载力、环境质量等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约束条件直接挂钩并相互补充;碳总量约束还能避免单纯使用能源总量约束带来的潜在经济发展限制,为发展清洁能源留出创新空间。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三五”建立全国性碳市场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明确要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而设定碳排放总量是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碳排放配额制度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碳排放总量才可能提供长期稳定的价格信号,有力营造交易环境和推动碳市场良性发展。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新兴的碳资产及其管理将给未来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和产业发展机会。

二、依据2030年碳排放达峰,科学制定“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关于“十三五”期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量化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基础。首先,现行的环境、能源相关计划和政策中规定的各种环境能源约束目标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个“隐形的”碳总量约束。这些目标包括: 2020年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 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分别达到15%和20%;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等。根据“十三五”规划战略研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逐步强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也可以确定今后碳排放总量的大致范围。另外,2015年年底即将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有望达成一个各国间可比较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个目标将基于目前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以及政治协商的结果,力争满足IPCC报告中建议的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回到2010年水平的要求。

基于上述依据的诸多研究表明,中国2030年前后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峰值最有可能出现在110亿~120亿吨二氧化碳的区间 。其中,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致在95亿~105亿吨。尽管这些情景预测都有一些前提条件和不确定性,但分析显示,只要我们的行动得力和成本适当,2020年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在100亿吨二氧化碳左右是有可能实现的。

原标题:科学制定和实施“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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