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市场正文

我国能源诉讼的现状及其专门化发展构想

2015-06-08 15:26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张忠民关键词:电力诉讼能源需求能源纠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能源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着人们对于能源的再需求和再利用,也即能源纠纷的妥帖处理直接决定着能源需求和利用秩序的形成。一般说来,纠纷的解决大致包括非诉讼解决和诉讼解决两种机制。其中,前者以协商、调解和仲裁最为典型;后者又往往被视为“最后一道防线”,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模式。能源纠纷的解决也概莫能外;其中,能源诉讼作为能源纠纷解决的重要模式之一,把脉其现状,意义重大。

能源诉讼的界定:集合性的概念

目前谈及“能源诉讼”更多是一个学理性的概念,是指因为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等过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所致的各种诉讼的集合体,它当然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三种重要类别的诉讼。与此同时,因为能源包括众多具体形态、涉及不同作用领域,所以能源诉讼的种类也异常纷繁。

若以具体的能源形态为标准,能源诉讼包括煤炭诉讼、石油诉讼、天然气诉讼和电力诉讼等类型;若以不同的能源领域为依据,能源诉讼至少可区分为能源勘探与开发诉讼、能源加工与转换诉讼、能源仓储与运输诉讼、能源供应与服务诉讼、能源贸易与合作诉讼和能源规制与管理诉讼;若以国别来说,则又有国际能源诉讼和国内能源诉讼之分。

其中,国际能源诉讼大致应对三种国际能源纠纷,即“国家之间的纠纷、国家与他国能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国家的纠纷”;相应的,也就产生了三种具体的诉讼形态,即“国际法院诉讼、东道国法院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然而,事实上,诉讼并非解决国际能源纠纷的最佳选择,大量的国际纠纷是通过谈判和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和“外交保护”等外交的方法,或者仲裁的方法,抑或是替代性的解决方法(ADR)得以解决。

加之,根据司法主权原则,所以,本文所探讨的“我国能源诉讼”是指那些始终处于我国法律的效力范围之内、尽管种类多样、主体多元,且可能具有大量涉外因素的国内能源诉讼,比如我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国际民事诉讼,并不言及适用范围超出我国领域的国际能源诉讼。

我国能源诉讼的现状:“泛化”的弊端(略)

(详见《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第13期)

原标题:我国能源诉讼的现状及其专门化发展构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诉讼查看更多>能源需求查看更多>能源纠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