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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售电侧市场放开 面临哪些问题

2015-06-24 10:2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整理关键词:售电侧售电市场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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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理清售电侧改革与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的关系

“9号文”指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社会上也经常将“配售电业务”放在一起讨论,其实这其中涉及两个不同业务层面的内容。售电侧放开一般是指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其意义在于以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为用户提供更多元的用电优化方案、促进新能源消纳发展、服务节能减排等。而对于业扩报装、用电抢修、计量结算等传统的供电营销服务业务,不应直接归到售电侧改革中,也就是说,未来的新进售电公司不应直接参与配电业务,即发电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等新进入售电市场的主体不能建设除了用户工程以外的配网系统。这是因为:第一,业扩报装、抄表计量、用电抢修等是电网企业的属性业务,无论存量还是增量配网,其业务都应该归属到电网企业中,不会因为售电侧放开而发生本质变化;第二,配电和售电的分离可以防止配售一体或发配售化一体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形成不公平竞争;第三,配售不分开,发电企业可能形成发配售一体化,从而出现小垄断代替大垄断、大网嵌套小网的情况,导致社会公平性失衡,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第四,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应该是通过优质的服务,为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行为、提高用电能效、促进节能减排、降低综合成本,从而获取合理利润的过程。其本身的业务都是竞争性的,与电网公司的责权划分比较清晰,两者没有必要合并。

鉴此,我们必须明确售电侧的改革与增量配电业务的放开完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简单的将配售电业务混为一谈。对于新进入售电市场的主体,不应该直接参与配电设施的建设。而且在制定各自的细则和实施方案时,也应仔细研究两者之间的异同和关联,既要区别对待又要关联看待。

问题三:明确电网企业在售电市场的地位

我国售电侧改革才刚刚起步,很多事情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一些主体的定位还未明确。前文已经提出,我国售电侧改革基本路径的核心之一是“分阶段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对于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我在《梯诺尔的电力市场理论对于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启示》一文中已经明确提出,至少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负责“兜底”的传统电网公司组建的售电公司;二是由发电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这类售电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三是由原来的节能公司或者电力设备建造、安装公司组建的售电公司;四是依托用户群组建的区域性售电公司;五是完全由社会资本成立的独立售电公司,按照理想的市场结构设计,这类售电公司在未来将扮演重要角色。

后面四类售电公司都是改革后的新兴主体,社会对它们是否进入竞争性售电业务不存在明显争议。而作为传统市场中唯一的售电企业,电网公司的定位和业务范围备受关注。对此,我们认为需要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电网公司在售电市场开展售电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离模式”;二是“兼营模式”。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将竞争性售电业务从电网公司完全分离出去,在售电侧仅保留电网公司的“兜底”售电职能。这种模式下,将社会资本引入售电市场中,理论上即可实现售电市场的竞争,因为从电网公司分离而出的售电企业没有电网资产,不具备原有的垄断优势,其功能与其他新进售电公司相同。而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被剥离,只负责“兜底”售电,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单位属性。这一模式在2010年之前的新西兰电力市场得到了实践。“兼营模式”主要是指售电侧改革过程中,保留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同时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实现同一平台上的竞争。这种模式下,由于电网企业同时被赋予了公共事业单位属性(负责输电和“兜底”售电)和市场化企业属性(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双重属性,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但是,这种模式下,电网企业可以在市场建设初期发挥他们在管理经验、客户服务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优势,树立标杆,从而带动市场新进售电公司降本增效,增强市场活力。事实上,国外多数进行了售电侧改革的国家,都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它们通过完善的监管机制来抑制不公平竞争,如英国、法国等。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所长。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看,第一种“分离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能交易多元化交易市场的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售电侧放开的初期,由于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市场标准未能统一,国有发电企业等影响力较大的主体进入后,形成发售一体化,很可能形成区域市场的寡头,从而阻碍其他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严重影响市场效率。二是根据梯诺尔的研究成果,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体系不完善等情况下,有力的市场主体容易形成“共谋垄断”,从而导致终端电价上升、市场运营效率降低,不仅违背了改革初衷,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就当前阶段来说,上述问题在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是非常现实的,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而第二种“兼营模式”最大的不足在于电网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但在改革初期,这种模式的优势也比较明显。电网企业组建的市场化售电公司参与竞争,可以为其他售电公司在服务质量、规范经营、信誉保证、公益责任等方面树立标杆,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优化服务内容,改进用户服务体验,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起到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不过,这一模式开展还需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单独核定的输配电价,二是交易机构相对独立,三是电网公平开放,四是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不公平竞争问题,国外一般都是强化监管来解决,这也是下面我们将重点说明的。

鉴此,由于目前我国售电侧改革还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电网公司在售电市场中宜考虑采用“兼营模式”,即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政府允许下可公平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待售电市场逐步完善后,视情况过渡到“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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