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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简政放权防“回流”:火电恢复由中央和省级管理会怎样?

2015-07-01 09:42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朱成章关键词:火电项目审批火电建设火电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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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提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根据这一《决定》,国家能源局6月18日发布消息,取消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取消1项代发改委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国家能源局还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这不禁让人想起,十八大之后,国务院特别注重简政放权。在电力领域,此前政府有关部门也举措频出,例如下放了诸多电力项目审批权。但峰回路转,有关部门不久后就宣称,要用电力规划代替“路条”,等于用电力规划变相地把原来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收了回来。

例如,国家能源局认为,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关系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属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必要通过政府审批控制规模和科学布局,所以提出了火电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该机制基本流程如下:一是通过规划指导抓总量。国家能源局在电力规划基础上,会同地方确定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和布局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评议机制,优选火电项目,公示后报送。三是咨询机构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托国家级咨询机构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的年度项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据此下发年度分省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四是实施全程监管。国家能源局各地监管机构对火电项目优选排序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火电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监管,对违规项目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火电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对此,政府某相关部门规划司官员说,采取省级规划年度审批措施,相当于一次性“打包”审批路条,实现规划代替“路条”。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其项目上马最重要的公关对象由国家主管部门转为地方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

火电是指用化石能源燃烧冒火冒烟的发电形式,主要包括煤电、油电和气电,即化石能源发电。如果火电仍然恢复由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实行计划管理,那么非化石能源发电如何管理?有两种可能,一是与火电一样,实行计划管理;二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如果对化石能源电力和非化石能源电力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那么相互之间又该如何协调、如何统一规划呢?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未来火电将沦为协同电力,成为为非化石能源电力服务的电力,要负担调峰、调频和备用之责;在非化石能源电力中,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都将对火电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同时,非化石能源中的水电、核电将来是否承担调峰、调频和备用服务,也将对火电建设规模提出不一样的要求;另外,抽水蓄能、太阳能热电的规模大小,也会对火电规模产生影响。所以,专抓火电总量、专抓火电规划实施方案是有困难的。

简政放权的目的是要从“计划手段”配置电力资源走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上述电力领域的简政放权,首先从中央统一管理走向了省级政府管理,最后却又走向了中央、省级双重管理。与此前相比,这种管理方式更加复杂了,而且没有任何市场配置资源的因素。

同时,这一做法也不符合最近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的精神,因为“9号文”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推进,火电属于要放开的两头之一,现在却要把它管住。特别是对于电力体制改革来讲,这种做法是“前进一步,后退两步”。照这么做下去,电力体制改革何时能够完成?

(作者系原能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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