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项目正文

【擅自开工】广西环保厅责令停建一台火电机组 罚款20万

2015-08-14 11: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热电联产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厅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位于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的装机容量为35万千瓦热电机组;

(二)对你单位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位于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的装机容量35万千瓦热电机组停止建设,直至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到批准为止。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自治区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我厅。我厅委托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百色市环境保护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火电项目查看更多>热电联产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