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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通知

2015-09-29 08:52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引民资项目PPP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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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或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安排用于其他PPP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与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申报材料中的时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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