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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0-27 17:0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铅蓄电池电池回收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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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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