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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与法】电企分流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路径

2015-11-04 14:15来源:《法人》作者:刘希关键词:高压电用电设备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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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浮动化费率计算标准

建立浮动费率制度,是技术专业化的重要体现,浮动费率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一项信用社会的开创性举措,指的是通过将各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记录与保险费率相联系,根据其信用记录的好坏,来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信用记录好的主体,相对保险费率就更低。

目前责任保险的费率是相对固定的,若将此种浮动费率制度应用至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产品中,对以各电力企业为主的此类责任保险投保人将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使各投保人必须考虑其信用成本以优化涉高压电相关服务细节,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建立专业监管制度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未曾出台过相关的、专门性的针对责任保险的监管法律法规,责任保险一直被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部分来进行监管,监管的注意力也并非集中于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更多的是期望通过监管部门的公权力,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保险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保监会职权力度的加强,先后出台了涉及多领域、多行业的责任保险规范,包括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环境责任、医疗责任、校方责任、旅行社责任等多项责任保险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这些原则性要求已经对责任保险的专业监管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当前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尚未真正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若要构建此类纠纷的责任保健制度健康运转,不得不构建并出台专门针对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监管规则的层面强制设立免配额或保险比例,降低高压电经营企业的道德风险。对合同条款表述作谨慎性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涉高压电触电保险事故的发生进行明确定义,并对“追溯期”和“发现期”加以约定,以减少理赔纠纷。针对责任风险特质,要求专业保险公司就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保险精算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参数设定、准备金计算结果可靠性做详细报告等。

电力企业可做的努力

鉴于商业化是目前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在涉及高压电相关领域中建立强制的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现阶段,笔者建议,电力企业就构建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可做如下尝试:

建立专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电力企业可利用自身行业资源及智力优势,率先打造一套专门针对高压电发电、输电、用电设备、相关技术及管理运营方面的风险评估指标系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相关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建立电力企业、保险公司间的评估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各保险公司不可能都建立各自的评估队伍,或者对设备进行重复评估,这些将会耗去大量的资金以及力量,因此可以共享信息,评估队伍可以由电力企业自己建立,也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得到共享以后,一方面电力企业会重视自己的风险评级,从而对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对自我管理水平进行提升;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开辟涉及高压电领域的责任保险险种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动力。

原标题:电企分流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路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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