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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积极开展煤改电试点(全文)

2015-11-24 07: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改电火电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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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工作

(一)修订完善供热规划。各市、县在编制或调整本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时,要把电能供热作为一项重要规划指标,明确具体电能供热区域、供热面积和供电需求,积极推进电能在供热中的应用。启动编制《河北省“十三五”城镇供热规划》,摸清规划期内全省所有市、县、区的供热需求,结合全省热电联产发展、天然气利用以及太阳能、风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突出城镇电能供热利用,统筹调整供热结构,合理确定热源布局。

(二)合理选择煤改电技术。各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煤改电方式。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厂附近城镇,优先选择弃风电、弃光电,建设储热式电能供热站;地热资源和余废热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选用地热能、工业余废热;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现有城市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尽量选择能效比较高的电能供热方式。电能供热站可采用蓄热电锅炉、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余废热源热泵等电力驱动供热方式;单户取暖用户可采用户用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暖气、电热膜、发热电缆(板)等电采暖设备(材料)。

(三)积极开展煤改电试点。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试点市(县)要制定供热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替代拆除燃煤锅炉(炉具)供热区域的节能建筑作为试点,电能供热设备(材料)要选用有应用实例的成熟产品,要明确测试电能供热设备(材料)性能的方法和测试建设运行费用的方法,要落实试点工作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要明确试点项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以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点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竣工后应组织验收;试点项目运行一个采暖季后要及时汇总试点效果,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淘汰低效燃煤锅炉(炉具)改用蓄热式电暖气或改建电能供热站的试点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城镇集中连区或城中村整村推行煤改电的,优先给予资金和电网改造等支持;对电能供热取消采暖期阶梯电价,下调谷期电价,适当延长谷期时长;利用弃风和弃光电供热,实行电价低于低谷电价政策。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集中储热式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直购电交易;火电、风电和光电等发电企业,建设并经营储热式电能供热站,电能供热消纳的低谷电量不计入全省发电计划,全部用于增加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五)激活城镇电能供热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城镇电能供热的建设与运营,促进电能供热产业资本聚集。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电能供热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让民间资本进入城镇电能供热领域;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市政债券等间接参与城镇电能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等进入城镇电能供热领域。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能供热设备(材料)的产品标准,编制电能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有计划地引进电能供热技术,开展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积极引导学会、协会开展城镇电能供热技术和管理的交流研讨,展示典型项目,推广节能环保产品,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城镇供热煤改电工程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稳步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编制供热规划,落实试点补贴资金,加强电能供热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及时总结煤改电试点工作经验,树立一批可示范、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项目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健康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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