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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小区停车场需建充电桩

2015-11-27 10:01来源:南京日报作者:王茸关键词: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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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增多,不少老小区居民为占停车位,在小区地面上安装地锁,但执法部门想拆除,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为此,我市首次将地锁管理列入法条: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人行道、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的,由城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地桩地锁,则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路面停车位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在不少小区都存在。《办法》再次重申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并规定此违法行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小区现有停车位不够,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还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近年来,因路面临时停车泊位占用道路资源,因此收费标准比同区域的其余两种停车位要贵,不少市民提出质疑,道路资源是大家共有的,这部分停车费收到哪里去了?对此,《办法》给出答案: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划路段现场公示7天。

停车逃费后果严重,信用受损还罚款

《办法》还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比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否则可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缴纳停车费问题上,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但若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城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遇到恶意拖欠停车费的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缴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缴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原标题:南京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小区停车场需建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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