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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蒙古国巴格诺尔火电厂BOT项目法律风险及对策浅析

2015-12-10 10:01来源:PPP项目争端解决作者:王霁虹关键词:火电厂BOT项目电力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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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介绍

近些年,蒙古得益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经济增长明显,但是国内电力供应短缺,成为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制约因素。2014年9月11日,习近平主席在杜尚别同俄罗斯总统普京、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举行中俄蒙元首会晤时提出,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同俄罗斯跨欧亚大铁路、蒙古国草原之路倡议进行对接,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因此,作为中国的邻国,蒙古国可以通过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提高国内的电力供应能力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核二二”)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在乌拉巴托市巴格诺尔(Baganuur)地区以BOT方式投资、建设、运营 2×350MW坑口火电厂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项目特许经营期25年,项目总投资约9亿美元,为迄今为止蒙古国规模最大的电力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使其发电量提高一倍。

项目交易架构介绍

火电厂BOT项目交易架构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为实施该项目,中核二二在蒙古国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并与蒙古国外商投资局签订《特许权协议》,作为特许权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通过中国的金融机构完成融资,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电厂移交给特许权授予人。本项目法律关系复杂,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性文件,与构成《特许权协议》附件的《购售电协议》、《供煤协议》、《供热协议》、《土地使用协议》、《用水协议》、《监督协议》、《融资协议》等约二十个文件共同组成本项目的合同文件。

本所组成以王霁虹、南锦林为主办律师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投资人提供服务,并且作为整个法律服务团队的总负责人和协调人,管理协调蒙古律师的工作,通过蒙古律师了解掌握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具体规定,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服务,避免客户需要在不同国家律师之间的沟通协调。

项目法律风险及对策浅析

在巴格诺尔火电厂BOT项目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如当地政府部门的机构整合导致《特许权协议》的签约主体一变再变、政府方谈判效率问题、语言沟通问题等,以下选取其中一二与大家共同探讨:

1购电方的唯一性

火电厂BOT项目中投资人的主要收益来源即为出售电力获得电费,因而与购电方的《购售电协议》显得尤为重要,该协议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融资事宜的关键因素之一。蒙古国境内有权购买巴格诺尔电厂电力的只有蒙古国的国家电网,并且也不存在巴格诺尔电厂将电力出售给邻国俄罗斯或中国的可能,如果国家电网的需求不足或拒绝购买,则巴格诺尔电厂无法将电力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无法实现收益的目的,对投资人的风险极大。

为应对购电风险,在协议条款中设置要求国家电网对巴格诺尔电厂所生产电量承担最低购电量义务的条款,从而保障特许权人的利益。首先在《购售电协议》中,要求购电方承担年最低购买电量的义务,同时设置了购电方未按照最低电量购电时的赔偿条款。其次在《特许权协议》中进行了双重保障,要求政府方即特许权授予人保证购电方按照购电协议的约定足额购电,否则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了,购电方未足额购电或拒绝购电的情况持续一定时期后,售电方有权终止《特许权协议》并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多方面的安排最大限度的将因购电方唯一而带来的市场需求风险和拒绝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2燃料供应的稳定性

巴格诺尔电厂是紧邻巴格诺尔煤矿的坑口火电站项目,但是目前巴格诺尔煤矿的产能并不能满足巴格诺尔电厂未来的发电需要。为了防止燃料短缺对电厂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首先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了政府保证煤矿扩大产能以满足电厂需要、政府保证煤矿向售电方优先供煤,以及在巴格诺尔煤矿不能满足电厂运营需求时的替代措施。同时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了,煤矿未能如约供煤,售电方有权延长或终止特许权协议,售电方终止特许权协议的,政府方应承担加倍赔偿责任。在《供煤协议》中,也参照《特许权协议》设置了在煤矿不能满足需求时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原标题:蒙古国巴格诺尔火电厂BOT项目法律风险及对策浅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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