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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三部门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全文)

2015-12-15 15: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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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予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已有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区、市)适度倾斜。

(五)信贷融资支持

开发银行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落实已有政策,继续给予优惠信贷;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六)推行排污权交易

对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地方政府可予以收购;企业也可用于新建项目建设或自行上市交易。

(七)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境监测评估技术规范,修订煤电机组能效标准和能效最低限值标准,指导各地和各发电企业开展改造工作。再授予一批煤电节能减排示范电站,搭建煤电节能减排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际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燃煤电厂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节能改造和能效水平、机组淘汰、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排放治理管理台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电力区域分布、电网调度等因素编制改造计划方案,于2016 年3 月底前完成,报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发电企业要按照《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要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按期完成环保和节能改造。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各企业节能改造工作实施监管。

(三)严格评价考核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省(区、市)、中央电力集团公司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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