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评论正文

叹息呀!可再生能源法保障的是火电而不是新能源(文件)

2015-12-23 10:53来源:王淑娟微信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新能源风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0 引子

前两天,遇到一个其他行业的老总,想投资光伏项目,跟我了解一下这个行业的情况。我详细地向他介绍了国家对于光伏的各类优惠政策,慷慨激昂地谈了半个多少时,他一直认真的听着。待我说完,问了一句“您介绍的这些政策,是哪个层面出的?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我顿了一下,确实,我说的这些优惠政策,大多是部委的通知、公告,甚至连行政法规都不算。他继续说“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靠谱;否则,领导换届可能导致政策作废。光伏项目是20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政策的延续性!”

相关新闻:【深度】国网:弃风弃光矛盾突出 缺乏电源补偿调峰机制

1 光伏行业的法律

提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光伏行业的优惠政策应该是2006年1月份就生效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一个比法律效力第一级的部门规章。2007年9月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2 现实情况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的基本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6年已经颁布,也算是“有法可依”了,那执法、违法呢?别的不说,单说一下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这一条的执行情况。

先看一个新疆的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可再生能源法查看更多>新能源查看更多>风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