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报道正文

【争议】电厂一笔损耗列支引争议 这560万元税款该不该缴?

2016-01-11 11:03来源:中国税务报关键词:火电电厂燃煤损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围绕此疑问,审理部门表示,107号文件并没有完全否定有关规定,而是指出了对该类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本案中,电厂的问题属于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审理部门建议检查组向电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于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单,并视企业在限期内的改正情形,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首违不罚,彰显税务法治精神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电厂及时报送了清单申报资料,忐忑不安地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罚。然而,几天后,电厂接到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显示,检查组仅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依法作出了补税处理,有关损耗税前扣除的罚款一事并未提及。难道税务机关将处罚的事忘了?

询问稽查人员后,电厂会计才知道,罚款免了。

原来,电厂报送清单申报资料后,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处罚展开研究分析。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厂的行为属于“可以”处罚的事项,至于罚与不罚,罚多少(一万元以内),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

有人提出,电厂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申报,且涉及税款金额较大,应对其给予一定的罚款。但该建议被审理部门否定。原因是,根据河北省国税局和地税局2015年联合制定实施的《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行政处罚的下列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行为列举中包括“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按照该办法,本案中,电厂未按规定申报清单的行为属首次违法,且在限期内改正,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个税收争议,就这样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标题:一笔损耗列支引争议 这560万元税款该不该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