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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电厂一笔损耗列支引争议 这560万元税款该不该缴?

2016-01-11 11:03来源:中国税务报关键词:火电电厂燃煤损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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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电厂最近经历了一场大逆转事件:起初被要求补缴税款500多万元,到最后变为不用补缴税款且免于行政处罚。

一笔损耗列支被认定处理错误

前不久,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电厂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电厂购进的燃料煤发生了一些损耗,2011年~2012年共发生损耗2247万元,会计将这些损耗直接列支生产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做了扣除。

检查组经过商讨告知企业,这些损耗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厂为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561.8万元。

企业方面当即表示,煤由于自身属性,在运输和露天储存过程中发生一些损耗是很正常的,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将这些正常损耗列支生产成本并无不妥。作为实际损失,这些损耗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扣除的,怎么违法了呢?

针对企业的疑问,检查组给出了如下答复: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经查,电厂发生的燃煤损耗并没有按规定以清单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直接做了税前扣除,因此电厂应当补缴税款。

电厂会计这才意识到犯了什么错误,但提出,鉴于企业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清单是工作疏忽,并不是主观故意,希望检查组能给予理解,不就相关损耗补征税款。但检查组没有为企业的“求情”所动,写了税务稽查报告,在其中如实反映了相关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561.8万元。

企业虽感觉委屈,但鉴于其一些做法确实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只好接受了检查组的处理意见。

大逆转,相关损耗列支不用补税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检查组和企业都感到意外。在企业着手准备补缴税事宜时,忽然被告知不用补缴税了。

原来,按照工作程序,检查组将上述电厂案提交至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认为,检查组的处理依据固然没错,但根据2014年9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作出调整。该文件指出,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备案是比申报更严格的核准类事项,按照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规定,即使纳税人未备案,其合法权利也不因此而被剥夺,更何况是未按规定方式申报呢?本案中,电厂未按规定申报清单,但燃煤损失已实际发生,属于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不得因此而剥夺其依法享有的税前扣除权利。

检查组的处理意见被否定了,他们提出质疑:这家电厂毕竟有违法之处,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了?税法的严肃性何在?

原标题:一笔损耗列支引争议 这560万元税款该不该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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