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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审批6个电力项目:火电3个 风电3个(附文)

2016-01-12 09:1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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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广西环保厅审批6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火电项目3个,风电项目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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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环审〔2015〕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凌云县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国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凌云县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内燃机尾气经尾气净化器+水膜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0米高烟囱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排放参考执行《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6-2013)表1中相应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等其它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应限值要求。烟囱须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2.落实无组织粉尘和恶臭污染源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冷却系统清净下水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回用于厂内喷洒降尘、地面冲洗及灰渣调湿等,不外排;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经水池收集后回用于灰渣调湿,不外排。

3.洗气废水经沉淀+低电压电解吸附+净化过滤后继续回用于洗气工序,不外排。

4.水膜除尘器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5.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绿化、场地喷洒降尘或厂区地面冲洗等,不外排。

6.厂内设置18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内喷洒降尘、绿化等,不外排。

(三)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 项目升压站工频电场、磁感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应标准。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设施,灰渣、炭黑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暂存后,按购销协议及时消纳。

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焦油、失效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经暂存后,按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禁擅自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在厂区及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八)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保护厅核定下达的指标内。

五、项目防护距离为燃料堆场边界外5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建设单位要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的要求,引入第三方治理,由建设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须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百色市、凌云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百色市、凌云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百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凌云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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