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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三方治理是手段不是目的

2016-01-12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高胜达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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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环保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曾向媒体透露的数据是我国有2.4万家环保企业,上市的70多家,但没有规模达到百亿的。企业规模太小往往没精力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升级。

第三方治理的环保企业并不能代表整个环保产业,工矿企业自行开展的污染治理也是环保产业的一部分。纵观世界污染防治的发展历史,治理技术进步依靠的是严格的标准和执法。至于治理企业体量增长,不过是产业发展顺其自然的结果而非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动力。

企业减排还需政策激励

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如果排污企业在合同期内通过改进工艺减少了污染排放量或降低了排放浓度,仍按合同需支付的治理费用不变,不仅造成原有治理设施浪费,污染责任方还不能从中获益。那么,排污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的动力和行动将受到合同周期的制约。

虽然《意见》明确,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但是,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在试点阶段。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健全的法律法规、透明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计量准确的排放数据以及严厉的惩罚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关键。要做好这些显然还需假以时日并多加努力。排污权交易对工业企业的吸引力也因此有待进一步论证。

排污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当有自主权决定是否交由第三方治理。《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原标题:第三方治理是手段不是目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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