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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三方治理是手段不是目的

2016-01-12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高胜达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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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峻的污染形势,去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使得全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热情空前高涨,个别地方甚至有了凡污染治理皆须第三方的意味。制度机制创新、创造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是好事,但是歪曲理解相关概念往往会南辕北辙。

污染责任不可转移

2015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对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已向中央改革办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时,能够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责任条款,明确提出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时,若因第三方治污企业原因造成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治污企业身上,从而为推行第三方治理扫除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这个转移是极其危险的。污染主体责任永远是排污方,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是明确的。因第三方治污企业原因造成违法排污或污染的,应追究第三方承担的合同约定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但绝不能转移污染责任。如果排污企业因支付了治理费用就甩脱污染责任,就不受法律约束和环保部门监管,那必将引起混乱,而不仅仅是增加政府监管执法成本。

就污染责任来说,政府监管的只能是污染责任方。第三方的具体治理在监管方看来应视为污染责任方的行为,并按照委托合同对污染责任方负责。江苏省泰兴1.6亿元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污染责任方负起责任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是对环境和法律负责,更是对自身的利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因此,污染责任方必须选好、管理好第三方治理,想以低价招标或发包治理项目来摆脱污染责任的,应三思而行。

大企业在治污技术研发上可有优势?

污染排放治理存在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对于体量较小、利润较薄的工业企业,采用专业的第三方治理,避免因污染防治投入增大企业负担,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确实是合理之选。

但是对于一部分生产规模大、排污量大、效益好的工业企业,技术、人员、资金储备都不是问题,而且工业企业非常熟悉自己的生产工艺,

在治污技术研发和设施建设方面比第三方治理企业有优势,加上这类企业排污量足够大,自己治污是划算的,甚至还可以借此开拓新的业务板块。比如我国五大电厂在脱硫脱硝上的明显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技术很多是由污染责任方研发并实用化的。以土壤修复技术为例,土壤气相抽提技术最早就是壳牌石油公司研究提出,生物通风技术则由美国空军研发而成。因此,我国要充分发挥国内工矿企业解决污染问题的能力或潜力。

原标题:第三方治理是手段不是目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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