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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1-12 15: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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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脱硫1.5分,脱硝1分,除尘0.2分,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

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环保电价适用范围

凡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或改造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规定的限值要求(按排放标准执行日期分段考核),可申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中10、35、50毫克/立方米限值且稳定达到此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可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

二、环保电价申报程序和加价标准

申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其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脱硫1.5分,脱硝1分,除尘0.2分。

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其环保设施经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2015年12月31日以前验收合格的,由发电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2015年12月31日前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2016年1月1日起所有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加价标准及兑付政策按照发改价格〔2015〕283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能源局负责确认适用超低排放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形成监测报告,按规定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兑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款。

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档案管理应符合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燃煤发电企业档案管理的函》(冀环办字函〔2015〕382号)中有关要求,CEMS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或已通过比对监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满足《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附件: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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