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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试点】山西摒弃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子公司制”备选项

2016-02-05 08:37来源:能见度关键词:售电电力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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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从“内设部门”变为“相对独立”

交易是现代电力系统最重要的公共环节。要实现一个市场化的电力体制,最重要的就是交易要独立。然而,对于交易机构是设立在电网内部还是独立出来,始终存在争议。

目前,电力交易机构设在电网企业内部,但这种一体化设置在市场化改革启动以来广遭诟病。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网企业可能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和各种技术性手段谋求不当利益,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在一开始制定《办法》的时候,我们考虑了三种,一种是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一种是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一种是会员制。通过对中国电力企业研究,我们建议采用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从近期来说更容易实现。”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徐小东曾指出,从改革方向来说、从发展趋势来说,从中国有成功经验可借鉴来说、从各方诉求易与平衡、可操作性较强,建议采用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比较合适。

《实施方案》称,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明确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交易机构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公开择优选聘充实专业人员队伍;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关于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实施方案》沿用了配套文件的表述。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这被业内视为进一步削弱了电网企业对交易机构的影响。

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实施方案》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

原标题:山西省电改综合试点获批,交易机构由电网控股各方参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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