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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2016-04-15 08: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火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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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符合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机组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但需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4、规范超低排放监测实施和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RT75-2007)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确保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必须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111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通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样享受电价补贴。

2、给予发电量奖励。根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每台机奖励不低于100发电利用小时数,在电力调度方面优先安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发电,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3、实行排污费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要求,燃煤发电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4、加大财政支持和排污权交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升级改造机组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环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进行交易或回购。

5、关于超低排放认定和节能指标认定。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运行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超低排放效果和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认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推进各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认定工作,落实排污费减免政策,加强火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认定工作, 落实电价补贴,机组淘汰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对超低排放机组发电的优先调度和发电量的奖励。

各地和各燃煤电力企业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改造计划方案,明确升级改造时间,于2016年3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并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没有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三)严格考核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工作方案对各燃煤发电企业“提速扩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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