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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全文)

2016-05-25 08: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燃煤机组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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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类废水的有效处置,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要求项目工业废水零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提高粉煤灰和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从设备选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燃煤发电产业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尚需关注烟(粉)尘、Hg及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表 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直接以煤炭为燃料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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