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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公布

2016-05-26 08: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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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十四)《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十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入库坡道应封闭,垃圾卸料平台和垃圾库须确保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

焚烧设计参数应满足垃圾无害化停留时间(2秒以上)、焚烧温度和湍流度要求。对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尘器等进行工艺连锁,DCS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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