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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5-27 08: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燃煤锅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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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五十三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建设,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组织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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