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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印发

2016-06-27 09: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湖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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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评资料及验收申请文件;

(二)超低排放改造可研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协议及技术资料;

(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五)《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要求提供的验收申请资料;

(六)市级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申请材料及验收材料应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八、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环保验收合格后即可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九、对超低排放验收合格的机组,有关企业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按超低排放标准长期稳定运行。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保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各级环保部门需加强超低排放机组日常运行监管,发现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超低排放标准,应及时对发电企业提出警示,督促其恢复正常运行。对于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修改CEMS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主要技术参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燃煤发电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DCS历史数据、机组启停机情况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超低排放标准的小时均值统计数据报送省环保厅。发电企业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十一、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EMS有效数据为准。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

十二、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自动监控设备应开展每季度比对监测。

十三、省环保厅将根据日常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小时排放数据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函告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十四、严格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要求,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及时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十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由区县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或验收的改造项目,统一由市级环保部门予以确认。国家今后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监测及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总量处 刘畅

联系电话:87167367

联系邮箱:hbdaqichu@126.com

2016年6月1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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