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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13 13:4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锅炉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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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10吨至45吨(不含10吨)链条锅炉

对实施循环流化床、高效煤粉炉或清洁能源替代,按时限要求完成替代改造任务,达到德州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治理改造控制指标的,每蒸吨补助5万元,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实施高效煤粉炉替代的,同时享受省“工业绿动力”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2.10吨及以下热水、蒸汽锅炉

对实施天然气、电、轻质燃料油、新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按时限要求完成替代改造任务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补贴程序

1.循环流化床或高效煤粉炉替代项目、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以下统称:治理项目)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审定的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将市级燃煤锅炉治理补贴资金通过预拨方式,统一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

2.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选定的治理方案提前报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备案。

3.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4.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级经信及环保部门,由县级相关部门与市经信及环保部门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5.县级财政、经信及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补贴标准核定具体补贴金额。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经核定后的补助金额,在1个月内将全部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项目单位。市级财政部门将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市经信委审定的已通过验收的治理项目情况,对补贴资金予以清算。

三、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市经信委及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各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市、区)负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资金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信、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县(市、区)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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