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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全文)

2016-09-08 09: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环境保护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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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原料消耗量为产品量与物料损失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噪声征税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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