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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第三方治理内在机制?

2016-09-13 11: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旭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发电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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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发布,其中提出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没有像PPP模式那样热火朝天。三方关系不明确、运作机制不顺畅等被认为是其中重要原因。那么,如何理清第三方治理内在机制?本期约请广东省广州市天则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分析第三方治理实践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引入新的核心要素解决问题,其为一家之言,期待读者参与讨论。

污染排放企业与环境服务企业签订污染治理委托合同,明明只有两方,为什么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呢?从定义上看,要找到第一方和第二方,才会有所谓的第三方;而从原理上看,就是要理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在机制。

2015年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中,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但是没有明确第一方和第二方的主体。

而之后发布的两个文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运营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委托运营模式各)中,签约方只有两方,甲方为排污企业,乙方为环境服务公司,同样难以说明“第三方”的概念。

为何不像PPP一样火起来?

概念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解决

概念的不清晰会导致实践中产生问题。国办69号文发布1年多,环境第三方治理并没有像PPP一般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究其原因包括:

第一,对于污染排放者而言,委托第三方治理无法解除自身的责任,也就是说,花了钱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责任的规定是“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这显然没有清晰地划分双方的责任边界。如果第三方治理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超标排放,污染排放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明确。

第二,对于专业环境治理企业而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缺少履约保障。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都涉及长期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安排。PPP模式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支付义务纳入预算。 而第三方治理合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履约依赖于企业信用,支付义务无法纳入预算。处理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有可能经营不善或破产,因而缺少长期保障。

第三,对于政府而言,监管难以落实。国办69号文要求“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但与PPP模式不同,政府不是签约的一方,对环境第三方治理合同难以监管,仅仅依赖外部监管难以获得数据,难以判断责任。

原标题:如何理清第三方治理内在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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