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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成立了!

2016-09-14 13:37来源:山西售电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交易中心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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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网公司的业务界面划分

按照“界面清晰、平台运营、便于监管”的思路,实现电力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相对独立。电力交易全部业务均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实现业务流程化、环节全透明、操作可追溯、数据可查询,便于政府监管。

1、市场注册。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等市场主体,符合准入条件,经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向交易机构进行注册。交易机构统一负责交互市场主体的结算、用电、并网等信息。售电企业与其服务用户的有关用电信息的绑定、调整由交易机构完成。

2、市场预测。交易机构的年度、季度、月度市场分析预测主要用于指导交易的组织开展,电网企业的中长期、年度、月度和短期电网平衡分析主要用于指导电网规划和电网运行,各自独立开展。

3、交易组织。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内即时交易、现货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中长期交易和跨省区交易由交易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电网安全约束,编制年度、月度和周交易计划,作为电量结算、调度机构编制日前调度计划和实时平衡调度的依据。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依据电量交易计划形成日前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日前调度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负责偏差电量的后续处置。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确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通过事后结算实现经济责任分担。

4、交易计划。按照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电量调控目标和优先发用电序位,电网企业负责编制非市场部分的电量计划,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市场部分的电量计划。

5、交易结算。由交易机构出具电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由电网企业负责资金结算。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做到“三位一体”,即涵盖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等市场交易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1、提出完善交易机制的建议。依据国家、山西省政府有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文件精神,提出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服务和运营规则的建议。并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市场发展情况和交易规则,设计交易品种,编制起草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方案,报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并与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山西能源监管信息系统相连。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维,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

3、市场成员注册管理。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目录,对电力用户企业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可自愿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市场成员递交的入市注册申请;与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等。注册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参与各类电力交易,签订电子合同,查阅交易信息等。

4、市场分析预测。依据市场供应能力、市场需求情况、输电通道利用等信息对未来市场供需进行分析,以指导电力交易的开展。交易机构需要与市场主体交互新增装机、负荷变化预测、运行方式、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电力销售市场分析预测、年度及中长期市场分析预测、短期平衡分析预测等信息。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协助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处置交易争议,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及时报告,并按要求和授权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

5、市场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6、交易合同管理。编制电力交易合同范本,组织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各类交易合同,开展电力交易合同的收集、汇总、变更和存档,跟踪交易合同执行情况。

7、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省内发电能力,确保各类交易合同依据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8、统计结算和分析。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逐步细化完善交易结算相关办法,规范交易结算职能;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市场交易品种的交割计算、确认和发布,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据。同时建立电力市场交易统计制度,并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改革初期,由交易机构出具电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和独立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由电网企业负责资金结算。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机构依据交易结果出具电量结算依据,按照谁销售谁开票,向谁销售对谁开票,对谁开票与谁结算的原则开展结算工作。

9、信息发布与披露。负责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报送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需求预测、电力电量平衡、发电上网情况、电力市场交易情况等。

10、合规管理。促进各种交易行为和业务合规开展,按授权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做好交易机构自身行为的合规自律,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政府部门要求开展的外部审计、业务稽核及其他监管工作。

11、市场服务。应加强市场建设扩大市场容量,开阔全国市场。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等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教育培训、参与交易、投诉管理、电话热线等服务,确保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接受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开展沟通宣传,树立交易机构公平诚信的市场形象。

12、电力市场其他管理事项。负责交易对象关系管理,协调与交易主体、其它交易关联方的关系,以及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电力市场运营分析和风险评估,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按规则采取相应市场干预措施,并及时报告,确保山西电力市场交易有序开展。

电力交易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以下工作: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发布对电力交易价格有导向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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