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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垃圾焚烧发电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2016-09-21 12:11来源:科学的历程作者:毛达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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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有能力投资兴建焚烧厂,钱的事情已不在话下。虽然还有许多人担心垃圾水分太高、热值不够,但原则上通过必要的预处理,还是可以烧起来的。

虽然“烧得起”、也能“烧起来”,但焚烧厂要是没有足够的垃圾供给,显然就没有建设的必要。目前,我国各种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法规都明确要求、倡导或鼓励生活垃圾要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最终分类处理,一些中央或地方的法规政策还在积极尝试从源头抑制垃圾的产生(如食物垃圾浪费、过度包装)。如果这种管理思路落实得有效,将有至少一半的垃圾,包括厨余有机物、可回收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垃圾不会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混合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冲动就会大大降低。

当然,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关于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法规政策根本不会对焚烧构成限制,因为这些纸上条文实际都是虚设的,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理想宣示而已;真正体现政府意志的是那些给垃圾焚烧设置的一系列规划目标、政策优惠、电价补贴等实实在在的利好条件。

冷静地分析,当正反政策同时存在的时候,那种最大程度适应目前社会状态,不会给政府、产业、公众带来太多“麻烦”的办法是更具优势的,那种会给大家带来改革阵痛的想法是令人讨厌的。也就是说,当全社会的垃圾仍在源源不断大量产生、混合投放的情况下,为消纳混合垃圾而设计建设的焚烧厂是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尤其是负责垃圾管理的政府部门;大多数公众在没有受到直接威胁或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也会舒坦地保持既有的生活惯性,而无需做出改变。

令人感慨的是,无论是30年前还是现在,我们在垃圾管理上一直引以为师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在对待焚烧的态度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发生在欧盟国家身上,并体现在其近几年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高级政府官员的话语中。

2008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垃圾管理的“框架指令”,明确了垃圾管理对策应遵循优先次序原则,即预防垃圾的产生、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包含厨余垃圾的生化处理)优先于垃圾焚烧和填埋。这意味着无论从污染控制、能源节约,还是资源利用的角度,焚烧与填埋都是较差的选项。虽然至今为止,欧洲的垃圾焚烧厂还很多,焚烧减量的任务还很重,但优先次序原则的确定为欧洲未来通往“零废弃”的道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2年,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欧洲资源效率路线图”,提出要在2020年以前停止将可回收和可堆肥废弃物送入焚烧厂,并建议垃圾管理的资金支持也应遵循优先次序原则,即在循环利用一端加大投入而不是末端处理。

丹麦和法国是欧洲垃圾焚烧比率最高的两个国家,都达到了50%左右。但近期两国的政府内阁成员都先后发表了她们积极推动减少焚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丹麦时任环境部长提出丹麦要循环利用更多,焚烧更少。2014年,法国环境部长也表示焚烧是过时技术,在废弃物收集和能源转化方面,许多技术都比垃圾焚烧环保且合理得多,所以必须通过强制手段来停止焚烧垃圾。

如今,许多人都知道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所以大量焚烧垃圾的社会终究是不可持续的。至于焚烧的限度究竟该划到哪,不仅是欧洲人已经在思考的问题,也应引起国人的重视。

之前本文已经讨论过我国垃圾焚烧厂二恶英和汞污染的情况,如果进一步从环境容量的角度考虑,情况更令人堪忧。

参照我国目前的环评技术标准,大气中二恶英浓度的上限是0.6pg TEQ/m3,由此可以认为任何在此背景下的额外排放都是不可接受的。而现实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大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已经逼近、甚至超出了这个上限。虽然已经存在的二恶英污染并不都是垃圾焚烧所致,但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或已经饱和的状态下,任何新增污染源都会增加人们的健康风险。

同样出于环境容量及污染物环境持久性特征的考虑,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都明确要求限制垃圾焚烧特征污染物二恶英和汞的排放。《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垃圾焚烧作为重点行业,其二恶英排放应该逐步减少并最大限度的消除;为此,垃圾管理应该优先采取不形成和不排放二恶英的技术措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也设置了这样的目标:到“十二五”末,14个重点省份(包含广东、江苏、浙江等垃圾焚烧大省)的汞排放相比2007年降低15%,其他省份不超过2007年水平。考虑到目前焚烧行业汞污染的现实情况,新增焚烧厂及其汞排放将恶化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总体形势。

原标题:毛达 | 拒绝生活在恐惧之中——垃圾焚烧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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